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青海省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
2014-04-10
青海省关于加快推动绿色建筑发展的意见
 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
  (2012年10月)
  为贯彻落实《财政部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财建[2012]167号),进一步推进我省建筑节能,加快发展绿色建筑,现提出如下意见:
  一、充分认识加快发展绿色建筑的紧迫性和重要性
  绿色建筑是指满足《绿色建筑评价标准》(GB/T50378—2006),在全寿命周期内最大限度地节能、节材、节水、节地,保护环境和减少污染,为人们提供健康、适用和高效的使用空间,与自然和谐共生的建筑。
  大力发展绿色建筑,是我省落实科学发展观,实现经济社会科学发展、跨越发展、绿色发展、统筹发展的内在要求,是实现节能减排目标,应对全球气候变化,提升城乡发展质量和效益的重要举措,有利于提高资源能源利用效率,缓解资源能源供求紧张的矛盾;有利于降低社会总能耗,减少污染物排放;有利于推进住宅产业现代化,提高住房品质和住宅产业附加值,加快建筑业和住宅产业升级;有利于提高建筑物的舒适度、健康标准、卫生标准,改善人居环境;有利于在全社会形成节约资源、保护环境的生产生活方式和消费模式,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。
  二、指导思想、工作原则和主要目标
  (一)指导思想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,建立政策引导、规范运作、全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,重点围绕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节能、节材、节水、节地,保护环境工作,提高建筑品质,改善人居环境,减少资源消耗,实现“人、建筑、自然”相和谐,推动资源节约型、环境友好型社会的建设。
  (二)工作原则。
  1.有序推进,规范管理。要积极完善政策体系,坚持以政策、法规和标准、规范作为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有力保障。不断完善并严格执行各项政策措施和标准规范,逐步使绿色建筑的发展走上规范化、制度化的道路。
  2.政府引导,市场运作。坚持在政府引导下,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性作用。政府投资公益性建筑在加快绿色建筑方面应率先突破,积极引导鼓励各类企(事)业单位参与绿色建筑的发展,按照绿色建筑星级的不同,实施有区别的财政支持政策。
  3.因地制宜,经济适用。坚持推进绿色建筑发展和当地实际相适应,充分考虑当地的气候条件和资源禀赋,尊重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意愿和习俗,合理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和技术路线,实施有针对性的政策措施。
  4.质量第一,集约高效。在确保质量安全第一的前提下,鼓励应用各种先进高效的绿色建筑技术和产品,不断提升建筑资源能源利用效率。
  (三)主要目标。
  到2015年,建立推进绿色建筑发展的政策体系、技术标准体系、监管评价体系、咨询服务体系,形成完备的绿色建筑发展推广机制;政府投资项目要全部按照绿色建筑标准进行规划、设计、建设和使用;启动一批符合绿色建筑标准的有示范带动作用的绿色建筑群(城、镇),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力争达到15%。到2020年,绿色建筑占当年新增民用建筑的比例达到30%以上。
  三、主要任务
  (一)继续加强建筑节能工作。新建建筑严格执行建筑节能设计标准,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执行更高的节能标准。完善建筑节能闭合管理模式,实行节能措施公示和建筑能效标识制度,不断提高节能标准的执行率和工程质量水平。加快推进公共建筑节能工作,积极开展能耗统计、能源审计、能效公示和节能监管体系建设,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。积极推进既有建筑和供热计量节能改造。鼓励具备条件的既有建筑进行全面节能改造,各地要结合建筑维护和城市街道整治、旧城改造工程等对建筑外窗、外墙、屋面、照明系统、供热计量等进行改造。鼓励农村地区结合危旧房改造和新型农村社区建设,提高农村房屋的节能性能。加快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产品推广应用。重点推广可再生能源应用技术,太阳能建筑一体化技术,环保阻燃型外墙外保温技术,既有建筑改造相关技术,绿色照明技术等。积极推进沼气、太阳能在农村建筑中的应用。
  (二)加快推进建筑节材。推进建筑施工工厂化、住宅部品产业化,实施住宅装修一次到位或菜单式装修模式。大力推广预拌混凝土、预拌砂浆、高强度钢筋、钢结构及装配式结构施工技术等。大力推进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,实现施工过程中垃圾的减量化和资源化,完善建筑施工中再生资源回收利用体系。加大新型墙体材料和节能保温材料技术、产品的开发应用力度。加快发展以工业废渣、粉煤灰、煤矸石等为原料的新型墙体材料。以自保温、低能耗、多功能、高强度、系列化、配套化为发展方向,努力在节能、保温、隔热、阻燃、隔音等方面不断取得突破。大力开发新型墙体推广应用的配套产品和技术。重点推广以CL体系为代表的各种新型节能、抗震建筑结构体系。
  (三)不断深化建筑节水。城市所有新建、改建和扩建的民用建筑,应采用符合节水标准的用水器具。大力推广应用绿色给排水技术和设备,如节水马桶、龙头、管材、室内污水回收再利用设备等。从严控制非自然水源的水景建设。开发利用雨水、再生水,促进污水资源化利用。农村推广轻型污水处理设施。
  (四)推进建筑用地集约化利用。集约、节约利用土地,充分考虑土地资源、水资源等承载能力,科学规划,提升城市土地综合利用效率。合理确定城镇规模,构架紧凑的城市形态,优化城镇空间布局,做好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配套。提倡绿色出行方式,减轻城镇交通压力,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。科学、合理地开发城市地下空间,鼓励在有条件的地区结合广场、大型公建等项目建设地下停车场、商业等配套设施。
  (五)加强建筑环境和安全管理。加强建筑环境质量管理,建立民用建筑场地安全勘察机制,加强环境风险评估。深入实施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,有效控制民用建筑工程室内污染。加强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竣工验收检测。
  四、保障措施
  (一)加强组织领导。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单位要各司其职,密切协作,形成合力,共同推动绿色建筑发展。成立由省政府主管领导担任组长的发展绿色建筑领导小组,负责组织协调全省绿色建筑发展工作。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,财政、发改、经济、国土、环保、税务等部门为成员单位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根据有关规定,制定绿色建筑评价标准,组织绿色建筑的评价工作,明确各地区“十二五”绿色建筑发展目标和当年任务;在城市规划和重点区域规划中,明确绿色建筑建设的指标要求;在工程项目的规划、设计、图审、施工、验收、评价等环节形成闭合式管理。财政部门建立绿色建筑财政激励机制,在财政资金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。发展改革部门在绿色建筑项目立项审批、核准或备案等方面予以支持。经委对相关企业在新技术、新材料、新产品的开发方面加大资金、技术改造等扶持力度。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环节中明确绿色建筑项目的用地要求。税务部门对绿色建筑按企业所得税法有关规定,实行企业所得税优惠。
  (二)建立绿色建筑财政奖励机制。财政部、住房城乡建设部《关于加快推动我国绿色建筑发展的实施意见》(财建[2012]167号)规定条件的高星级绿色建筑,由中央财政给予奖励,即二星级绿色建筑45元/平方米(建筑面积,下同),三星级绿色建筑80元/平方米;对绿色生态城(区)给予资金定额补助,资金补助基准为5000万元。我省依据国家相关奖励标准,建立省、州(地)市、县绿色建筑发展奖励机制。各级财政视财力状况,给予一定资金支持,省财政从太阳能利用专项补助资金统筹考虑,加快推动我省绿色建筑的发展。对取得星级绿色建筑的建设项目,城市配套费采取先征后返的政策,即对取得三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,城市配套费返还70%;取得二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,城市配套费返还50%;取得一星级绿色建筑评价标识的项目,城市配套费返还30%。
  (三)建立绿色建筑示范项目激励机制。充分调动设计、房地产开发、建筑施工企业的积极性,引导其设计、开发、建设绿色建筑项目。在企业业绩考核、资质升级工作中将星级绿色建筑评价作为重要考核内容,给予优先考虑。2015年以前,凡达到绿色建筑标识的项目在申请“江河源杯”、“昆仑杯”、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选活动中实行优先入选或优先推荐上报;2015年以后,凡未达到绿色建筑的建筑项目不得申请“江河源杯”、“昆仑杯”、省优秀工程勘察设计奖等评选活动。
  (四)建立绿色建筑技术、产品推广应用激励机制。省财政、住房城乡建设等相关部门设立专项资金,有计划、分步骤地对重点绿色建筑产品生产、应用进行扶持。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根据绿色建筑发展需要,及时制定发布相关技术、产品推广公告、目录。限制使用和淘汰落后产品,工程建设规划、设计、审查、施工、验收环节中,积极推广绿色建筑相关技术和产品。在政府采购中,优先购买列入绿色产品推广目录的产品。对从事建设工程新技术新材料新产品的生产企业,加大技术改造扶持力度。
  (五)进一步扩大绿色建筑示范。积极争取中央财政资金支持,组织实施绿色建筑相关的示范工程。城区或小城镇区域性示范,开展“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”、“低碳生态城(区)建设”、“园林城市”等示范。单体绿色建筑示范,组织实施“低能耗建筑与绿色建筑”、“农村农房节能改造”、“农村牧区中小学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”等示范。单项技术应用示范,组织实施如“太阳能屋顶计划”、“新型节能材料与结构体系应用”等示范。通过示范积累经验、扩大影响,加快推进工作。
  (六)加强宣传培训。充分利用网络、电视、电台、报纸等媒体普及发展绿色建筑常识,提高全社会的认识。积极开展技术培训活动,将绿色建筑相关知识作为规划师、建筑师、工程师、建造师、监理工程师继续教育的重要内容。提高规划、设计、施工、监理、验收、评价和物业管理从业人员的专业素质。积极开展相关学术交流、技术研讨等活动,加强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,促进我省绿色建筑技术与管理水平的提高,推动我省绿色建筑快速健康发展。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 
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     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